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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质量评估评价中心关于印发《山东理工大学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20-04-29浏览次数:218


各学院:

《山东理工大学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细则》业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教学质量评估评价中心

                                        20191014








山东理工大学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细则


根据《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条例》(鲁理工办发20197号和《山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鲁理工办发201910号)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教育教学督导的组织机构与管理

1.成立校院两级督导专家组,设立总督学。督导专家组在总督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校级督导专家组分设研究生教育本科教学两个督导专家组。研究生督导专家组由8-10人的专兼职督导专家组成;本科督导专家组由30-35人专兼职督导专家组成。

3.学院督导专家组由各学院按照《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条例》(鲁理工办发20197号)和《山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鲁理工办发201910号)规定要求设置,并报教学质量评估评价中心备案。

4.成立山东理工大学教育教学督导室,设在教学质量评估评价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教育教学督导室在总督学和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学校教学督导的组织、管理与服务。

5.教学质量评估评价中心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教学督导会议。

6.教学督导室负责编写“教学督导工作会议纪要”,并将各院系对教学的整改情况在校内通报。

7.学校主管本科教学和研究生工作的校长每学年至少参加一次教学督导会议。

8.督导专家提出的相关问题建议和整改措施,由教学质量评估评价中心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二、督导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9.督导专家对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全方位随机检查。对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有责任帮其整改和提高,对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的言行有权制止和批评。

10.督导专家对任何一门课程有权随堂听(课)、看(课)、(指)导、评(价),并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评分评分结果纳入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

11.对违反教育教学纪律的师生有权提出批评,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12.教学督导室要向教学督导专家提供相关学习参考资料,对所完成的工作量按标准发放酬金。

三、教学督导的推荐和聘任程序

13.校级督导专家在教师自愿的基础上由各学院推荐,经教学质量评估评价中心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由校长颁发聘书和“督导专家”聘任证。

14.学院督导专家由各学院根据相关规定自行选聘,并报教学质量评估评价中心备案。

15.教学督导专家每届任期3年。

、其他

16.学校划拨专门经费用于教学督导工作。

17.督导专家的岗位职责和任务按照《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条例》(鲁理工办发20197号)和《山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鲁理工办发201910号)规定执行。

18.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本细则由教学质量评估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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