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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督导评价)的工作通知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20-04-08浏览次数:168


根据《山东理工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鲁理工大学政发[2019]146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的相关规定,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由学生评价、督导评价、教学系(室)评价和学院评价四部分组成,评价比例分别为70%、10%、10%、10%。按照评价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督导专家评价由教学质量评估评价中心组织,并负责统计,结果报教务处。为确保督导评价工作的有序开展,特作如下说明。

一、校级督导与院级督导任务分工

督导评价工作由校、院两级督导队伍协调推进,分工负责,共同完成。评价工作要统一标准,做到评价结果公正公平,真实有效。

1. 院级督导完成本学院当年授课教师总数40%的年度评价任务,校级督导完成全年度授课教师总数60%的评价任务。

2. 校级督导和院级督导的承担的评价任务,按照前述比例由学院负责分工,并分别填写附件1和附件2。

3.学院在分工时综合考虑学院近年来教师评价成绩分布情况,协调好两级督导评价结果的总优秀率的评价要求,使两级督导的评价结果有机衔接,确保评价结果的合理性。

二、督导评价工作流程

1.学院确定两级督导评价教师任务

学院在新学期开学的第一周,根据分工比例要求确定本学期校、院两级督导听课教师名单(见附件1、2),并报送评估评价中心。

2. 评价教师任务分配

校级督导专家的评价任务由评估评价中心统筹后,在第一周末通知到督导专家。同时,院级督导听课名单由学院发放本学院督导。

3. 任务协调落实

校级督导的听课工作由评估评价中心负责协调,院级督导的听课工作由学院负责协调。评估评价中心和学院在学期初、学期中和学期末组织督导工作交流会。

4. 评价数据形式

每位教师的评价数据以学院为单位进行整理,以EXCELL文件的形式记录和统计。

5. 评价数据统计

校级督导专家的年度评价结果以学院为单位,并于每学年下学期的第十八周周一报送评估评价中心;院级督导专家的年度评价结果的统计汇总由学院分管教学院长负责组织,并做好保密工作,统计数据于每学年下学期的第十八周周二报送评估评价中心。

6. 评价结果报送

校院两级督导的评价结果,由评估评价中心汇总整理,并于每学年下学期第十八周周五前报送教务处。

7.评估评价中心和学院要明确责任人,做好评价数据汇总整理、原始材料收集及归档工作。

三、几点注意事项

(一)任务安排和数据统计

1. 督导所听课程原则上课程时数≥24(或1.5学分)。

2. 同一位老师同时承担多门课程教学任务,则选取学时数(学分)高的课程。

3. 同一位老师一门课开多个头次(比如高等数学、思政课等),选取学生数多的头次。

4. 为了避免上课老师没有被听课,对一年中只有一个学期开课的教师,一定要安排好督导专家进行听课评价,确保不错过、不遗漏,避免出现任课教师评价成绩空缺。

5. 学院加强管理,严格管理调停课,确需调停课的应在办理好手续后及时通知督导专家,避免督导专家听课不遇。

6. 同一位教师有多个评价分数,取最高分作为评价分数。

(二)督导专家评价打分

督导听课要填写《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督导、同行用)》,评价分数采用百分制,评分范围为优秀(90-99)、良好(75-89)、合格(60-74)、不合格(59分及以下),其中评价“优秀”的比例不超过本单位的30%。

四、其他

开展教师教学质量年度全覆盖督导评价尚属首次,实施过程难免出现许多新问题和困难。要充分发挥校、院两级督导专家的聪明才智,不断创新评价方法,力求使评价工作平稳有序开展,评价结果科学、公正、合理。

附件1:_______学院校级督导应评价教师名单

附件2:—— 学院院级督导应评价教师名单

 

                           教学质量评估评价中心

2020410日

 

 

附件1         ________ 学院校级督导应评价教师名单

 

 

序号

教师工号

教师姓名

        

 

 

 

 

 

 

 

 

 

 

 

 

 

 

 

 

 

 

 

 

 

 

 

 

 

附件2        _______ 学院院级督导应评价教师名单

 

序号

教师工号

 教师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