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稿201710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规范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管理,更好地服务学校改革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立项原则。以院校研究为主,立足院校管理,坚持问题导向,开展管理研究、咨询研究,突出服务性、科学性、建设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项目组织管理。山东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由山东理工大学社科处和高等教育研究院联合组织发布项目指南,项目按照学校社科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受理、项目立项、过程监督及结项验收等管理工作由高等教育研究院具体负责落实。
第二章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立项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立项数量由高等教育研究院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由项目组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高等教育研究院每年公布年度研究项目指南,确定项目申报的领域和范围。申报者可参考指南,结合实际情况,确立选题进行申报(不含教学研究类项目)。
第六条项目申请要求
1.凡我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均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提出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立项申请。
2.项目申请人必须具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坚实的研究基础和丰富的相关研究成果。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和责任人。研究项目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
3.项目申请人每年度参与的在研高等教育研究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一项(含主持项目)。凡主持高等教育研究项目未结项者,不能参加申报。
4.已获得学校及市级以上资助的研究项目,不得以相同或类似题目再次申报。
第七条研究项目立项按申报者申请、高等教育研究院初审、专家组评审、结果公示的程序进行。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书面并实名向高等教育研究院提出。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研究项目实行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建立中期检查与结项验收制度,及时掌握和监督项目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结项验收需提交结项报告(不少于10000字)和研究论文及成果,并经专家组审核通过,同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研究成果被学校采纳(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在项目期或其后一年内于本项目领域首位发表(含录用)CSSCI期刊论文(重点项目)或普通期刊论文(一般项目)不少于1篇(以山东理工大学为第一工作单位)。
第十条项目验收结果在校内予以公告。验收不合格的,三年之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的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为保障项目的顺利开展,学校提供项目经费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资料费、差旅费、学术会议费和论文发表版面费。项目获准立项后经费一次性拨付,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报销,经费不得用于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因非主观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履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申请,经高等教育研究院研究批准,可终止项目研究,并停止经费使用;因研究人员个人原因致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停止经费使用,撤销立项项目,且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相关人员的立项申请。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高等教育研究院负责解释。